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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香港穩定幣新規:如何洗牌行業格局?
本文作者:白溱Jen、黃文景
引言
2025年5月21日,《香港穩定幣條例》在香港立法會的通過標志着監管進入關鍵轉折點,該條例已於2025年5月30日刊憲,並擬定於2025年8月1日正式生效。法幣掛鉤穩定幣(FRS)在香港境內、從香港境外發行或涉及港幣的活動,不再處於加密金融的灰色地帶,而是納入了正式且由機構監管的法律框架。該條例體現出一種有意的再校準:它旨在將香港定位爲一個合規、具前瞻性的虛擬資產樞紐,能夠在法治框架下承載下一代可編程金融。本文分析該條例的關鍵條文、戰略定位、實際影響,並釐清其與實物資產代幣化(RWA)等相關技術的區別。
法律基礎設施
該立法構建了一個關於數字價值的復雜語義體系。穩定幣不僅被定義爲一種功能性工具,還從技術、經濟和法律維度加以界定:需具有密碼學保障,用作價值儲存或交換媒介,並運行於分布式帳本技術(DLT)之上。“特定穩定幣”進一步將範圍限定爲錨定官方貨幣或經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批準的其他單位的代幣。
受規管活動範圍廣泛,不僅涵蓋發行與贖回,還包括市場推廣、運營參與,甚至是涉及香港居民的間接誘導。這種廣義定義確保了監管的覆蓋能力,同時最小化基於地域或活動類型的監管套利空間。
法幣支持原則是核心所在。條例明確規定,任何“特定穩定幣”必須可全額以其掛鉤的法幣贖回,尤其是港幣。這不僅是機械性的要求,更是一項根本性的保障機制。法幣支持確保穩定幣可作爲可信的貨幣工具運作,而非投機性加密資產。金管局要求儲備資產必須是高質量、具流動性的資產(如現金、短期國債),並以穩定幣所掛鉤的同一種法幣計價。此舉杜絕了貨幣錯配風險,即儲備資產幣種與穩定幣幣種不符可能導致價值貶損。此外,它也隔絕了用戶暴露於波動性傳染的風險——即因非錨定加密資產暴跌引發的恐慌性拋售對穩定幣市場的衝擊。
條例明確禁止以波動性高或流動性差的資產作爲錨定基礎,例如房地產代幣、商品組合或混合資產指數。如果代幣不可明確贖回法幣,且沒有清晰法幣支持,則不被視爲穩定幣,也無法享有法律保護。這種做法有效防範了監管套利,阻止金融工程將資產支持證券與貨幣工具之間的界線模糊化,從而體現出香港在金融穩定性上優先於投機性或合成創新的立場。
許可框架
該條例引入全面審慎的許可制度,強調穩定幣發行人的系統性重要性。主要要求包括:
持牌人亦需持續履行相關義務,包括繳納年費、重大變更申報與年度合規報告等。
此外,財政司在6月6日發布公告,允許未持牌的發行人將非受條例監管的穩定幣要約提供給《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定義的專業投資者,在不破壞監管紅線的前提下保留了一定實操空間。
監管權限與執法工具
金管局的監管權力配備了強力工具:
禁止行爲與刑事責任:劃清法律界限
條例明確列明虛擬資產市場中行爲者不得從事的活動,提升法律確定性並強化市場紀律。關鍵禁令包括:
過渡條款
**條例擬定於2025年8月1日生效,**並設有時間有限的過渡期安排:在條例正式實施前已於香港實質運營的穩定幣發行人,若於首三個月內提交許可申請,可繼續經營六個月。但這並非無限期或無條件的豁免,未獲牌照者須依法退出市場或完成授權流程。
國際對比與香港的差異化定位
與歐盟《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條例》(MiCA)、新加坡《支付服務法案2019》及美國州層級匯款許可制度相比,香港的條例展現出獨特的監管選擇:
這一策略性差異體現出香港優先穩定性與法幣錨定,而非單純追求市場增長或發行人靈活性。
實物資產代幣化:關鍵區分
一個常見誤解是:穩定幣的合規化意味着RWA也被間接認可。事實並非如此。該條例並未爲RWA項目提供直接路徑或法律認可。
穩定幣運作於法幣框架之內,而RWA則涉及將境內資產(如房地產、股票、債券)納入代幣形式。條例強調RWA在監管上仍存空白,主要挑戰包括:
RWA項目需應對其獨立法律挑戰。穩定幣可在RWA生態中作爲支付或抵押工具,但並不能解決資產跨境流通的核心法律問題。
實際影響與行業調整
新規將根本改變虛擬資產企業在港的運營方式。無論是發行人還是投資人,都必須重新審視其策略、合作夥伴與法律風險:
結語
香港的穩定幣條例是有意爲之的戰略抉擇:將加密金融納入制度性問責體系。通過將牌照、監管與執法整合於統一框架中,香港向全球市場傳遞明確信號:數字金融必須在法治之下運作。市場參與者應爲嚴格審計、儲備檢查與持續監管對話做好準備。那些適應者,不僅能生存,還能塑造亞洲合規數字金融的未來。
但更深層的問題仍在:可編程貨幣能否在法治經濟中茁壯成長?去中心化技術能否與集中式監管共存?加密創新能否在沒有可執行贖回權與制度問責的情況下贏得公衆信任?這些挑戰,因以下未解裂痕而進一步放大:如何在保留匿名特徵的同時平衡AML/CFT監管;以及內地資本管制如何與港幣穩定幣跨境流通或大陸資產代幣化交互。
這些張力強化了香港的核心命題:金融演進的關鍵不在於速度,而在於主權、穩定與系統性完整性。唯有監管,才能在技術無法自證信任的地方建立信任。沒有信任,創新終將失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