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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主席:構建明確監管框架 推動區塊鏈證券市場創新
加密資產監管新篇章:構建明確框架,推動區塊鏈證券創新
很榮幸能在今天的代幣化圓桌會議上與各位傑出嘉賓分享觀點。
當前討論的主題非常切合時宜,因爲我們正目睹證券市場從傳統數據庫系統向基於區塊鏈的分布式帳本技術遷移的關鍵階段。
這一轉變可類比於音頻行業從黑膠唱片到磁帶再到數字格式的歷史性變革。數字音頻文件的便捷傳輸、修改與存儲能力,爲音樂產業帶來了翻天覆地的創新。音頻內容擺脫了固定格式的束縛,在各種設備和平台間實現了互操作性。它可以被重組、分解和編程,創造全新產品體驗,同時推動了硬件發展和流媒體商業模式創新,爲消費者和經濟帶來巨大價值。
同樣,證券向鏈上系統的遷移有望徹底重塑市場格局,創造全新的發行、交易、持有和使用方式。例如,鏈上證券可通過智能合約實現自動化、透明的股息分配。代幣化還能將低流動性資產轉化爲高流動性投資機會,促進資本形成。區塊鏈技術將爲證券市場帶來衆多創新應用場景,催生出現行監管框架尚未考慮的全新市場活動。
爲了使美國成爲全球加密領域的領導者,SEC必須與創新同步,考慮必要的監管改革以適應鏈上證券和其他加密資產。爲傳統證券設計的規則在鏈上資產環境中可能不兼容或不必要,反而會阻礙區塊鏈技術的健康發展。
我作爲SEC主席的重要使命之一,就是爲加密資產市場制定合理的監管框架,爲加密資產的發行、托管和交易建立明確規則,同時有效打擊違法行爲。明確的規則對保護投資者免受欺詐至關重要,尤其能幫助他們識別非法騙局。
SEC已進入新紀元。政策制定將不再依賴臨時執法行動,而是充分運用現有的規則制定、解釋和豁免權限,爲市場參與者提供可行標準。SEC執法將回歸國會初衷,聚焦監管違反既定義務的行爲,特別是欺詐和市場操縱。
這項工作需要SEC內部多部門協作,因此我很欣慰看到委員們合作成立加密貨幣特別工作組。長期以來,SEC受到政策制定分散化的困擾。此特別工作組展示了我們如何齊心協力,爲公衆提供他們亟需的監管清晰度。
下面,我將重點討論加密資產政策的三個關鍵領域:發行、托管和交易。
發行
首先,我希望SEC爲構成證券或受投資合同約束的加密資產制定清晰合理的指導方針。目前僅有四家加密資產發行機構完成了註冊發行和A條例下的發行。發行機構普遍回避此類發行,部分原因是難以滿足相關披露要求。對於不打算發行普通證券(如股票、債券或票據)的發行機構,確定加密資產是否構成"證券"或受投資合約約束尤爲困難。
過去幾年,SEC最初採取了"鴕鳥心態"—希望加密貨幣自行消失。隨後轉變爲"先執法後提問"的策略。雖然SEC聲稱願與潛在註冊者溝通,但實際上未針對這項新技術對註冊表格做出必要調整。例如,S-1表格仍要求提供高管薪酬和收益用途的詳細信息,這些對加密資產投資決策可能並不重要。盡管SEC此前曾爲資產支持證券和房地產投資信托調整過表格,但面對日益增長的加密資產投資需求,卻未做相應調整。我們不能用"方枘圓鑿"的方式來鼓勵創新。
我致力於推動SEC制定新方針。工作人員最近發布了關於註冊和發行披露義務的聲明,並澄清某些發行和加密資產不受聯邦證券法管轄。我希望他們繼續按照指示,就其他類型發行和資產作出澄清。現有註冊豁免和安全港可能不完全適用於某些加密資產發行,我認爲這些聲明只是暫時措施—SEC的實質性行動至關重要。我已要求考慮是否需要額外指導、註冊豁免和安全港,爲美國境內加密資產發行開闢途徑。根據證券法,SEC擁有廣泛裁量權來適應加密行業發展,我打算充分運用這些權限。
托管
其次,我支持賦予註冊機構更多自主權,讓他們決定如何托管加密資產。SEC工作人員最近撤銷了《員工會計公告第121號》,爲希望提供加密資產托管服務的公司掃除了重大障礙。該聲明本身是個嚴重錯誤,工作人員無權在未經正式規則制定程序的情況下採取如此廣泛行動。這造成了不必要混亂,影響遠超SEC管轄範圍。然而,SEC可以做的不僅是廢除SAB 121,還能進一步增強托管服務市場的合法競爭。
有必要明確哪些托管人符合《顧問法》和《投資公司法》規定的"合格托管人"資格,並爲加密資產市場常見做法提供合理例外。許多顧問和基金可利用先進技術的自我托管解決方案,這些方案在保護加密資產方面可能優於某些市場托管人。因此,托管規則可能需要更新,允許特定情況下的自我托管。
此外,有必要考慮廢除"特殊目的經紀交易商"框架,代之以更合理制度。目前僅有兩家特殊目的經紀交易商運營,顯然是由於嚴格限制所致。經紀交易商從未被禁止擔任非證券型加密資產或加密資產證券的托管人,但SEC可能需要明確客戶保護和淨資本規則在此類活動中的適用情況。
交易
第三,我支持允許註冊機構在其平台上交易更多類型產品,並開展之前被禁止的市場需求活動。例如,一些經紀交易商嘗試推出"超級應用",提供證券、非證券及其他金融服務的一體化交易。聯邦證券法並未禁止擁有另類交易系統的註冊經紀交易商促進非證券交易,包括證券與非證券間的"配對交易"。我已要求工作人員協助設計現代化ATS監管制度,以更好適應加密資產。此外,我要求探討是否需要進一步指導或規則制定,促進加密資產在國家證券交易所上市和交易。
在SEC致力於制定全面加密資產監管框架的同時,證券市場參與者不應被迫前往海外進行區塊鏈技術創新。對於希望推出可能與現行規則不兼容的新產品和服務的機構,有條件豁免可能是合適選擇。
我期待與政府和國會同事協作,使美國成爲全球加密資產市場參與的最佳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