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6z:“加密基金會時代終結”爭議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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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iles Jennings, a16z crypto 政策主管兼總法律顧問;編譯:AIMan@金色財經

在“加密貨幣基金會時代的終結”一文中,呼籲終止加密貨幣的離岸外包引發了一些爭議。我想回答五個最常見的問題,這些問題涉及稅收、公益機構、基金會未來的角色以及“純基金會”模式的局限性。隨着更多問題的出現,我們將更新此常見問題解答。

1、稅收怎麼樣?

離岸基金會可以提供稅收優惠,但其中的風險比許多人想象的要大(也比顧問們願意承認的要大)。此外,爲了獲得這些好處,美國項目必須引入顯著的運營復雜性和結構性低效——例如尋找離岸員工,以及保持基金會與開發公司(DevCo)的嚴格獨立性等等。在管理這些限制上花費的每一分鍾,都無異於浪費在運輸上的每一分鍾。

或者更直白地說:創始人應該專注於最大化成功的機會,而不是那些只有成功才能帶來的附帶利益。初創公司不會因爲沒有優化稅收而失敗。

回想起來,我採訪過的大多數創始人都樂意放棄通過離岸外包獲得的稅收優惠,以消除這些架構帶來的開銷。他們常說,主要原因是監管環境較爲惡劣,而隨着監管環境的逐漸減弱,這種復雜性已不值得。找到產品與市場的契合點遠比稅務籌劃重要。

此外,如果結構正確,DUNA可以提高稅收效率,因此對稅收的擔憂不應該成爲在岸業務的障礙。

2、公益法人(PBC)和基金會不一樣嗎?

不是。PBC 對股東負有信托義務,但它們被允許將這些義務與公共利益相平衡。這意味着它們可以像普通公司一樣運營——競爭、籌集資金、追求利潤等等——包括這些業務爲協議和代幣持有者提供附帶利益的情況。

另一方面,基金會扭曲了激勵機制,在競爭中處於劣勢。即使在允許商業活動的地方,基金會也很少能有效運作。當它們試圖像公司一樣運作時,往往會引發稅收、法律和治理方面的矛盾,而這些矛盾正是它們本意要避免的。

對於那些需要在其上構建業務的網路來說,這尤其成問題。這些網路需要市場推廣、工程設計和市場營銷等各方面同步努力才能吸引第三方業務。非營利組織根本就不適合做這些。而當他們配備海外律師時,就根本沒有競爭力。

只有少數成功的消費者互聯網產品和服務是由基金會建立和運營的,這是有原因的。

3、基金會未來還能發揮什麼作用?

絕對沒錯。我這篇文章的重點並非“永遠不要基金會”——而是我們應該停止利用它們來搞去中心化表演。市場結構立法強制推行這種變革是件好事。

擁有特定使命(例如執行撥款計劃和協調整個生態系統的工作)的基金會(尤其是國內基金會)將繼續發揮作用。代幣持有者可以提供監督,但無法直接管理這些職能。Uniswap 基金會和 Compound 的新基金會提案就是很好的例子。基金會獨立運作,但通過資金對代幣持有者負責:如果代幣持有者不喜歡基金會的決定,他們可以停止資助。對於成熟的項目來說,基金會或許也是開展協議開發工作的更好場所,正如我們在以太坊基金會所看到的那樣。

重要的是,市場結構立法中提出的基於控制的框架不僅有助於 DevCos,而且還使這些目的驅動、範圍狹窄的基礎合法化。

4、那麼“僅基金會”模式怎麼樣?即 DevCo 消失,由基金會構建生態系統?

與直覺相反,對於早期項目來說,取消 DevCo 並完全依賴基金會構建生態系統實際上可能會破壞去中心化。原因如下。

網路要實現並維持去中心化,第三方(不僅僅是內部人員)需要參與並在網路上構建。但除非第三方能夠從參與中獲得價值,否則他們不會參與。這一點在某些網路參與者(例如驗證者)的背景下早已顯而易見——沒有人希望他們無限期地虧損運營。但同樣的邏輯也適用於應用程序開發者,例如那些爲 DeFi、社交媒體或消息傳遞協議運行前端的開發者。

雖然基金會可以促進可信的中立性,但在培育多樣化和持久的應用層方面,純基金會模式面臨着獨特的挑戰:

  • 作爲非營利組織,基金會無法很好地評估確保網路參與對開發者有利可圖所需的必要條件。以慈善而非商業形式運營應用程序的基金會缺乏結構性激勵去關心應用程序開發者是否能夠持續盈利。這增加了協議本身設計無法支持盈利的第三方應用程序開發的風險。
  • 當基金會運營的應用程序虧損,並由網路無限期資助時,就會造成一個扭曲的競爭環境。第三方應用程序受市場約束,而基金會運營的應用程序則不受約束。這種不平衡會阻礙獨立開發者(他們最終必須盈利),並抑制生態系統的有機增長。
  • 在既沒有開發者公司也沒有基金會運營應用程序的系統中,可信的中立性或許能夠實現——但這是以犧牲實時產品學習爲代價的。如果創業者無法對自己的產品進行“狗糧測試”,那麼在了解用戶需求方面,他們就會處於競爭劣勢。

對於新興項目來說,緊密的反饋循環和市場信號對於從0到1至關重要。創業者需要實時了解哪些方法有效,哪些無效。間接或失真的信號會危及成功。

對於擁有強大且多元化網路參與的成熟項目而言,可信中立性將成爲從1擴展到100的有效工具。在這種情況下,轉向基金會主導的模式是明智之舉,盡管存在一些效率低下的問題。擁有成熟市場參與者和用戶行爲的成熟項目也更有能力理解參與者盈利運營和維持公平競爭環境所需的激勵措施。Morpho的重組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但即使對於成熟的項目而言,放棄直接的盈利動機也並非沒有風險。

此外,採用此策略的項目應注意,不要將其代幣轉化爲基金會股票的功能等同物。現有的證券法和市場結構立法均不允許代幣作爲中心化組織的權益(包括基金會運營的鏈下業務的經濟權益)。網路代幣代表的是網路的所有權,而非公司或基金會的所有權。

簡而言之,基金會主導的網路有其存在的意義,但時機至關重要。部署過早,它們可能會阻礙而非促進去中心化。

5、DUNA 是否與基金會一樣面臨同樣的“非營利”問題?

不。DUNA 是“非營利協會”,但你不應該把它們與基金會混爲一談。根據定義,DUNA 是目標明確的組織,其範圍較窄——它們只是代幣治理的包裝。它們不是等級森嚴的組織,沒有產品團隊,也不運營任何業務。

正如專注於資助的基金會可以避免非營利組織試圖打造產品時出現的激勵錯位一樣,DUNA 也通過設計避免了這種情況。它們的存在是爲了反映治理成果,而非管理者的操作。

此外,“非營利”並不意味着“免稅”。DUNA 可以從事營利性活動,包括從協議運營中獲取收入(例如去中心化交易所費用、去中心化社交媒體費用等等)。懷俄明州的DUNA 法規明確允許對 DUNA 生態系統提供的任何服務(包括代幣持有者)支付合理的報酬。DUNA 甚至可以用於基於代幣的治理,用於那些採用程序化買入銷毀經濟模型的協議。(有關 DUNA 的更多信息,請閱讀此文。)

因此,DUNA 不會繼承龐大的非營利基金會的結構性弊端——它們爲那些希望在不損害去中心化的情況下留在國內的網路提供了一個清晰、有針對性的法律界面。

簡而言之,如果你使用網路代幣構建網路,那麼:

  • 如果你的網路需要資助計劃,請使用基金會。
  • 如果你的網路需要開發和產品,請使用一家公司。
  • 如果你的網路需要治理,請使用DUNA進行代幣治理,並使用BORG工具將權限轉移到鏈上。

如果你沒有建立網路,那麼以上內容均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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